银海区个人商标注册如何办理?
作者:北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5 08:21:06
北海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但正在申请中还没有成功注册的商标,企业该如何使用商标呢?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
第一,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第二,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
第三,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最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最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
建议广大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一是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企业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最好是在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防止自己投钱,却为他人做了嫁衣。
根据该法律规定,共有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他们共同申请注册了同一商标,所以,他们就是同一商标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市场上出现两个相似甚至相同的注册商标被两家没有任何关系的厂家同时同地使用的情况有很多,其中的原因很多,我们对此进行总结后,北海商标注册公司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历史原因比如商标法生效以前,不同厂家已经使用了同一商标。
二、市场发展比如原来只是一个地区性的小商品的商标,后来发展成了全国性的商品,此商品上的商标,便有可能和异地一个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标同时同地使用;也可能是该商标原来被用在一个商品上,后来又发展到用在了其他新商品上。
三、企业变迁原来是一家企业,后来经过法定的分立程序,变成了独立的几家厂商,而这几家仍使用原有的同一个商标。
四、审查失误商标局审查失误,或者在先商标权利人没有及时行使异议权,使得不该注册的商标被成功注册等。
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明确提醒大家:我国《商标法》第5条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律规定,共有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他们共同申请注册了同一商标,所以,他们就是同一商标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
注册商标是公司建立自己品牌的第一步。没有商标的企业就像“裸奔”,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会面临诸如侵犯被告等风险。在过去的两年里,各大电视台的综艺节目已经改变了面貌。像中国着名的声音,偶像和兄弟一样,由于商标问题,它们都被重命名,现在小编就和大家讲讲,为什么要分开注册商标。
1、利于商标保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2、提高注册成功率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会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元素分开来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元素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这个商标就会被整体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被驳回,不能通过审查,而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注册商标是有3到4个月盲查期的,因此,更加剧了商标组合申请的风险。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3、使用灵活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灵活使用。我们会发现,有些品牌在不同的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商标向我们传递的是同一种信息,有时候还会看到它们放在一起使用,这种情况就是把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了。商标分开注册的每个元素,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拆分也可以组合,位置也可以随意变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例如,耐克这个品牌的商标有文字、图形等多种形式,它们会根据产品不同的特点,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在不同的地方。
4、分开注册节省时间组合申请商标比单独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因为每个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以上是关于商标为什么要分开注册的原因,所以说,不要再错怪那些劝大家分开注册商标的代理公司了,它们也是站在客户受益的角度上考虑问题,绝对不是为了赚那些代理费。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文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北海商标注册,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4)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8)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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