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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选择北海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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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选择北海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

作者:北海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08 09:09:22

在时代经济高速发展下,许许多多的代理机构出来了。比如在就有大大小小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我们该如何选择这些北海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不要慌,小编就来帮你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北海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我们该如何选择?这就需要我们的中小企业负责人除了了解商标基本常识,明辨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行业特点,正确选择合适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经调查该商标代理组织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一致的;

2、经调查该商标代理组织近年度的信用情况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3、该商标代理组织对申请人和利益关系人书面做出了遵守商标代理权利义务和法律、法规的承诺;

4、经调查该商标代理组织的经营场所与法人登记是一致的,经营范围和期限是合法有效的;

5、该商标代理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正确、规范、完整;

6、从事商标代理的专业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7、该商标代理组织的投资者背景及对公益事业捐赠情况良好;

8、一个好的代理机构,首先考虑的不是赚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保护你的商标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他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些比较中肯的意见,一些意见甚至可能会使他得不到代理费;

9、而一个差的代理机构,则会尽量劝你多申请商标注册,而一些注册申请根本就是无效的,但他不管,因为他首先想到的,是他的代理费。所以,寻找一个合适的商标代理机构,将是中小企业商标工作中保护自身权益较为重要的部分。

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尤其是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最好方法,所以在专利代理机构很多,而今天要说的则是很多企业对于专利存在的误区,了解这些才能更好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在很多企业领导者都误以为自主研发的技术不需要申请专利也会受到保护,而其实纵使是自己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也要申请专利才能得到保护,尤其是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专利申请才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最好的保护,所以在专利代理机构很多。

第二,对于企业来说当研发出新的技术时经常出现的另外一个误区就是,企业误以为产品要生产甚至量产之后才能申请误区,而当技术研发出来到生产成品再到量产这本身就需要很长时间,而对于商业竞争来说瞬息万变,因此作为企业当研发出自己的技术后,就应该进行专利的申请,而如果因为对于流程不熟悉等原因耽误申请时间,则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很多企业对于产品专利还有一个误区,觉得同一个产品申请专利之后,技术方面发生改动就不需要再次申请,而其实当具体的技术发生改变之后,新产品的技术其实就属于新的技术,因此需要再次申请专利才行,而且企业应该清楚当研发出新技术申请专利后,通过对技术的革新再次申请专利,这本身可以增加企业的专利布局,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大有好处。

英文作为世界通用语言,能够满足企业在任何国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并易被消费者熟知,一些企业在拓展自己的海外市场时,通常会把企业字号、主品牌翻译成英文在国内外进行注册申请,当申请的英文商标注册被以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时,怎样判断是否确实如此。

结合上述案例,当英文单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

1、英文单词如何理解最恰当商标权利人选取一个商标注册作为自己的品牌,必然会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如保护字号或新品牌的名称等,结合一定的语境来理解商标,更符合相关权利人注册该商标的初衷。

2、英文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是否表示了功能等特点当英文翻译成中文时,根据其所表达的含义判断是否与商品的功能用途一致,如果一致即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如果不一致就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内容。

3、其他考量因素第一,在先注册商标可以证明商标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早在相关商标申请之前,商标权利人已经在相同或相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英文商标,可以证明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

第二,判断是否属于直接描述性标识,应以相关公众看到该标识的第一认知为准。相关公众主要指普通消费者和同行业经营者,一些翻译过来的英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我们公司提醒在先商标注册可以证明商标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而商标的大量使用及宣传,则可以进一步提升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商品的功能用途。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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